Mastercard簽賬回贈條款及細則 (“條款及細則”)
1. 推廣期由2026 年 1月1日至2026 年 6月30日(包括首尾兩天)(「推廣期」)。
2. Mastercard簽賬回贈計劃(「回贈計劃」)適用於東莞銀行(國際)有限公司(「本行」)所發行之Mastercard (「合資格卡」)之持卡人(「持卡人」)。
3. 此回贈計劃適用於憑合資格卡進行的「合資格交易」,並成功於綜合賬戶扣賬,計算出的回贈金額會以四捨五入的方式兌換至最接近仙位。不合資格簽賬包括(但不限於) 透過自動櫃員機(ATM)、電子錢包(包括但不限於PayMe、透過 AlipayHK 及 WeChat Pay HK 所作之簽賬等)、轉賬交易、快速支付系統 (「轉數快」)進行之交易、繳付予稅務局之稅項、以手機銀行或網上支付系統繳費、銀行手續費、賭場交易、動態貨幣兌換交易(即涉及以外幣轉換成港幣而進行的交易)、於參與歐洲經濟區的國家及英國的任何國家或於日後加入EEA的任何國家,包括但不限於奧蘭島、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克羅地亞、賽普勒斯共和國、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法屬圭亞那、德國、直布羅陀、希臘、瓜德羅普島、匈牙利、愛爾蘭、意大利、拉脫維亞、立陶宛、盧森堡、馬耳他、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聖馬丁(法屬部分)、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斯瓦爾巴群島和揚馬延島、瑞典、冰島、列支敦士登及挪威(「參與歐洲經濟區的國家」)的實體店商戶的持卡簽賬/網上外幣簽賬、未誌賬/取消/退款的交易及其他未經許可或有舞弊/欺詐成份之簽賬。
4. 本行將盡其合理的努力收集及接收所有有關資訊,以網絡/交易處理器與本行共享的交易描述作為根據以識別八達通增值款項。
5. 本行有權隨時更改不合資格簽賬項目,並保留制定不合資格簽賬最終決定權。
6. 已誌賬之「合資格簽賬」將可獲下列回贈:
a. 本地簽賬 (以港幣在香港進行的合資格交易):
i. 對於首HKD100,000的合資格交易 (不包括第 6.a.ii 條所述交易),可享2%消費回贈。對於超過HKD100,000的合資格交易(不包括第 6.a.ii 條所述交易),可享0.5%消費回贈。
ii. 對於每曆月首HKD2,000的指定交易(包括保險、交通、經常性交易、慈善、教育、政府服務),根據相關信用卡組織之商戶編號釐定,可享2%消費回贈。
b. 外幣簽賬(以外幣進行的合資格交易)
i. 對於首HKD100,000的合資格交易(不包括第 6.b.ii 條所述交易)可享3%消費回贈。對於超過HKD100,000的合資格交易(除以下6.b.ii所述的交易外):
1. 憑合資格卡透過支付寶中國錢包/微信支付中國錢包進行額外HKD20,000交易,根據相關信用卡組織之商戶編號釐定,可享3%消費回贈;或
2. 對除6.b.i.1. 及 6.b.ii.所述的交易外的其他交易,可享 0.5% 消費回贈。
ii. 對每曆月首HKD2,000的合資格交易(包括保險、交通、經常性交易、慈善、教育、政府服務,根據相關信用卡組織之商戶編號釐定)可享3%消費回贈。
7. 消費回贈將於交易誌賬後10天內存入客戶的綜合賬戶。
8. 如持卡人取消/撤回用作計算有關此計劃的任何簽賬,本行保留權利於持卡人之綜合賬戶直接扣除有關計劃下所給予之消費回贈,而毋須另行通知。
9. 當合資格卡賬戶因任何原因而要結束或暫停,所有未誌賬的消費回贈將會被取消。
10. 除特別註明外,消費回贈不可轉讓、兌換現金或其他優惠。
11. 合資格卡/綜合賬戶必須為有效、狀況良好,及符合本行隨時訂定之條款方可參加此回贈計劃。
12. 任何交易如有舞弊/濫用成分,本行保留權利於持卡人之綜合賬戶內直接扣除有關計劃下所給予的消費回贈、取消持卡人獲得有關優惠之有效資格,及/或暫停合資格卡的使用而無須另行通知。
13. 本行及相關卡機構可全權酌情決定暫停、拒絕或停止任何交易,以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附屬法例、法院命令、指示、指引和/或法院、監管機構和政府機構以及本行的任何政策或指導方針。
14. 本行保留不時修改條款及細則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如有任何爭議,本行的決定將為最終決定。
15.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依其解釋。
16. 除合資格之持卡人及本行外,任何人均無權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強制執行或享有該等條文下之利益。
17. 本條款及細則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如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